申请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51%以上);
- 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者,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
申请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 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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